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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在08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至今欠合同进度款占合同价的60%(按合同专用条款应付进度款),竣工结算已在08年12月13日上报,合同约定结算工作期限为15天,至今发包方无提出异议,提出以下几点问题: 1 结算金额是否以承包方上报结算金额为准? 2 优先偿还权的期限? 3 欠付进度款、结算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谢谢,请回答。

诉讼 2009-03-16 1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宁波律师,欢迎你们。
  • 结算金额以承包方上报结算金额为准是有条件的,条件成就的,则以承包方上报结算金额为准. 欠付进度款、结算款的利息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超过国家规定的则按国家规定的计算). 不慢优先偿还权,而是优先受偿. 宁波建筑商与我们多联系,欢迎你们!
  • 结算金额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为准,利息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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