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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有一问题想请教:,基本情况是:一份区院的裁定书是2000年8月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2002年8月的,2003年中进行公司拍卖。裁定书上写明已查封财产(三套以物抵押),但是查封的文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没有送达房产登记中心(原因未明)。(2002年底想送都送不了了) 而2001年3月却被中级法院查封了财产(整栋),后来执行人也向中院提出异议,中院口头回复说现在还不可以处理,等可以处理时集中处理。2002年区院的那份裁定的所有档案也移交到中院处理。2008年底中院通过拍卖处理查封财产并把裁定书等文书送达了登记中心,但就是没有这三套的送达。中院谁先查封谁优先处理。 请问律师:在其他方面都合法的情况下(包括拍卖等),就算原区院当时没有把查封、裁定书送达交易中心,这样会有多大可能撤消?现在有什么方法可以处理?谢谢了

案件执行 2009-03-16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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