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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家三口和我父母一直生活在一起。我们一共有两套房子,一套是两室户401室;一套是一室户,两套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都是我父亲的。去年上半年,我父母写了一份遗嘱,表示他们想把这两套房子由我来继承。我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们都有很好的家庭条件,对父母的遗嘱也没有表示出不同意。现在我们想把这个产权过户的事情去做成它。问了长宁区房产交易所,他们说我们必须要到公证处去办继承公证然后才能去房产交易所办产权人更名手续。我想问一下,我们父母已经写了遗嘱,是不是在办公证事宜时必须要所有有关人员都要到场,如果我妹妹不到场的话,这份遗嘱就不生效了?就不能办继承公证了?因为,虽然我妹妹没有提出意见,但她心里还是有疙瘩的,曾经提出过我不去公证处可以吗的话,所以我就此想问一下。

其他 2011-06-25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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