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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两家相邻的房屋,结构上一单元比二三单元靠南侧近两米。303室的空调室外机四年前安装在在自家房屋南边阳台南侧边沿以南,固定的墙体同时是302室的外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地方属于共用部分,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由于两家相邻关系去年开始产生矛盾,302室将303室告上法庭,认为303室安装空调没有得到302室同意,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303室移走室外机组。事实上,该空调室外机对302室从未产生过任何影响,安装3年后也没有任何异议,安空调也是合理需要,况且没有其他更适合的位置放置室外机。现法院在审理时有人认为303室构成侵权,欲判决303室败诉。请问专家,法院应该怎么判?

其他 2011-06-25 2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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