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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两家相邻的房屋,结构上一单元比二三单元靠南侧近两米。303室的空调室外机四年前安装在在自家房屋南边阳台南侧边沿以南,固定的墙体同时是302室的外墙.由于两家去年开始产生矛盾,302室将303室告上法庭,要求303室移走室外机组。事实上,该空调室外机对302室从未产生过任何影响,安装3年后也没有任何异议,安空调也是合理需要,况且没有其他更适合的位置放置室外机。 法院认为:建筑物的外墙是该建筑物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现被告空调室外机安装固定的墙体在被告房屋南边阳台南侧边沿以南,且墙体内侧是原告房屋室内,该墙体应为与原告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该位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空调室外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其他 2011-06-25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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