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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甲方任职5年`甲方只为我买了2年社保,在加上签定的提成方案,甲方没有按合同支付给我`我于2008年4月离职,之后我自组公司`。 我签定合约之后,甲方没有提供合约副本给我,我不知道甲方有否修改合约内容``我从事技术工作,我没有取得离职补偿金,现在甲方以客户电话名单为理由,说我盗用客户电话名单,于2009年3月17日,收到甲方以下传真`我可以采取那些措施呢?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 作如下约定:乙方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期限为自离职之日2年内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并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其他 2009-03-21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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