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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是同居关系,两人不是同一个省的,原告和被告同居时生了两个孩子,三年前被告和别人逃走了,至今不知去向也无电话,只知被告父母的住址。现在原告想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原告已向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了,案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因为不知被告具体地址,法院无法把传票送达给被告,可以把传票送到被告父母那里吗?这种情况原告需要到被告所在地重新起诉吗?

离婚 2017-06-22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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