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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买方。在今年2月份通过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了定金10万元给中介,中介隔天转给了卖方,卖方给了收据。合同中约定4月1日前交付首付款,5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卖方逾期交付,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已收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广州在3月17日出台新政要求社保连续60个月,我的社保缴纳连续40个月。由于没有了购房资格,我想解除合同,但卖方说钱已经用了,表示愿意等买方社保满60个月。我们在新政后经过协商,签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买方按期交首付,用于卖方的房产证解押。卖方在5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卖方无偿使用,直到房屋过户。现在已经过了交房日期50天,卖方依然不肯交房。卖方的理由是法律规定付全款过户后,我才有权使用。本来购买二手房就是因为宝宝8月份出生,不想再重新租房了。请问,我是不是没有权利要求他交房?合同和协议上关于交房的约定了,有效吗?房子我是诚心买的。卖方如果不交房,我能怎么办?

其他 2017-06-23 0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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