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的情况如下: 1、我是在E公司总部Q城应聘入职后被派往S市分公司工作属Q城外派人员,入职时档案挂在Q城工资也由Q城发放。 2、2010年5月10日工作交接已完成,交接单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部门主管、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传真至Q城,请问是否还要在S市递离职信? 3、2010年4月--2011年5月任职期间,除5.1\10.1期间加班付过加班工资,其余时间皆为无偿加班,S市分公司上班时间依据《劳动法》规定,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8小时/天,周六到周日为:休息日。而我的工作时间通常为:8;30--23;30且周末无休,请问是否有权申请仲裁?(加班时间并非公司强制要求,但如不加班根本无法完成工作) 4、劳动仲裁的申请地应是否应为入职所在地? 5、现工资已被扣压该怎么要回? 6、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时,甲方是以公司子公司的名义体现并非以所任职公司名义体现(当时已提出疑义对方说劳动合同统一以子公司名义签定),是否会对劳动仲裁产生影响? 7、社保是在我入职半年后才开始帮我缴纳,请问是否可以向公司追应讨上半年未缴的社保?

仲裁 2011-06-26 10: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