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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12月购吉利汽车一辆,由汽车质量问题3次到4s店进行维修未果,最近发现以前的故障没有排除新的故障又出现了,所以有退货的想法,咨询一下这种事情可以怎么处理。谢谢

征地补偿 2020-01-22 05: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积极协商处理的
  • 可以起诉要求退货
  • 如果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汽车质量问题如何投诉?   (一)消费者可以直接到中国汽车质量网投诉平台进行投诉维权。需要登陆中国汽车质量网,然后注册后点击“我要投诉”。   (二)同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规定了家用汽车争议的处理途径: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内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质量问题退货,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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