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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由于我姑姑在东莞打工时不幸因煤气中毒而身亡,当时她的丈夫和她的生母都其在身旁,亲眼目睹了这场惨剧的全部过程...其母非常伤心难过,久久不能从丧女的悲痛中走出来.后来母亲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她的小儿子对她老人家说,要替妹妹去打这场官司,其母答应了.在临走时,其小儿子突然对他的母亲提出立定遗嘱的事.在其他的兄弟姊妹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带着老人家去了公证处做了对老人家的遗产公证...并且现在的公证书上有一位我们都不认识的见证人签字,和一位公证员的代书签字.原本在我姑姑没有去世之前,我家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家庭,都没有对老人居住的房子提出过什么让老人感觉不开心的意见.可是我姑姑刚走不久,她的弟弟就向这位刚刚失去女儿的老人提出了立遗嘱之事,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胁迫???又请问这份公证遗嘱有效吗?在他们去打官司期间老人的生活由我姑爹照顾,由于老人的其他儿女都在外地,有个大儿子在老家,但是他自己的生活都需要有人照顾,所以就由这位刚失去妻子的姑爹帮忙照顾.在那段时间了老人家的精神也慢慢的有了好转.在漫漫的恢复中.后来他们打完官司回来,我姑爹把照顾老人的义务转交给了他们,但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家这位不幸的老人现在患上了精神分裂证.他们不仅没有照顾老人,反而还叫老人拿钱出来去支援什么建设,长期让老人一个人独自呆在家,家里请了一位保姆都是由老人退休的工资支付...请问尊敬的律师向这样的人我们应该怎样对他进行起诉.盼回复!谢谢!!!

其他 2008-03-20 0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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