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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单位签了五年的合同(2008年7月至2013年3月),后因家中有事而辞职,当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一年多以后又重新入职原单位,并签了三年合同(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现合同即将到期,单位提出不再续签。请问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是按照3年还是8年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其他 2017-06-30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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