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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夫妻两在山区小县城开了个小吃店。地税给我定了425元的税,说我的营业额上了5000元。国家个税起正点是3000元,夫妻两经营应该就是6000元。店里的毛收入大楷18000左右,除去所以开支,也就是赢利4000元,每人就2000元。 但税务局他说不管你赚多少钱,只管你卖了多少钱。只要你每月卖上了5000元就要交425元的税。说是国家的规定。 我真的不明白了这两种税收不是矛盾吗? 请尽快给个明白

旅游维权 2011-06-28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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