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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我是2017年3月分左右跟卖方签合同的(房子的买卖合同)当时交了三万元定金,还协议了从四月开始供房的钱一人一半即每人800元,但由我(买方)先垫付每月的1600元,以后付完款再扣回多垫出来的每月800元的供房款。从四月到六月我一共交了三个月的供房款。开始卖方还没办房产证,都是跟买方签合同以后才去办房产证的。跟着四月份左右就出台了新政说房产证未满两年不能过户,卖方就以这个理由拒绝卖房了,请问卖方这样可以吗?

离婚 2017-07-01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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