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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出租了,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16年6月25至2017年6月24日。下一年是否继续租赁在2017年5月份约定。然后我在5月份多次打电话给她问是否继续租用,一开始她各种理由搪塞订立下一年合同,到了5月末了,我说要是不租我们就另作打算了,她说租,我们信以为真,结果6月23号了去找她又说不租了,还强持夺理得让她在这住一个月找房子时间,因为她签合同时,有押金500元的水电卫生费及室内设施的完好保障金。合同到期了我们验收水电卫生费是否拖欠,室内设施要是完好,各费用不欠可以返还500押金,她就不走了,现在电表指示数与她交的电费已经表示欠费了,她说得在住到一个月。你看这事怎么处理?

其他 2017-07-01 19: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 你好,可起诉处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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