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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突然通知停业,并告知员工有两个选择,1.愿意留下来去公司安排的其他地方.重新安排入职,工龄清零,工资待遇比先前低。2,不愿意去公司安排的地方,可以直接走人。关于员工住宿舍的,只给了两天时间,规定时间内必须尽快搬离宿舍,完全不给员工考虑的机会,其中有做了五六年的老员工,请问向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7-07-07 09: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情况我建议你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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