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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孕妇,非上海户籍。在上海缴纳社保已经有4年多。由于公司解散将在我预产期前2个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上海社保法规定非上海户籍失业妇女不能享有生育保险,公司又以没有法律规定不给我额外赔偿,现在只能和其他员工一样拿到n+1的遣散费。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 2011-06-30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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