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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单位效益不好下岗,2005年11月参加竞选任社区居委会委员,在2011年6月因年龄超过50周岁按济南市民政局规定,不能继续任职,在这期间没合同,我享受的工资待遇是济南市社平工资,2010年是2491元,经常加班,从没领过加班费,领导在2010年8月全国双拥工作会结束后,在庆功宴上说我们太辛苦,要给我们每人一套大约1000元的工作服,也没兑现。2011年6月27日我只领到一年500元的补贴,六年共3000元的补贴,和社区居委会劳动关系就等于解除了。我有异议,但又不知道按什么标准,敬请律师为我解答为盼。

其他 2011-07-01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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