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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叔叔家盖有楼房一栋和平房3间,目前均在婶婶名下~在所属区域内,含祖产60平方,另外3间平房的建房证是我爷爷名字。当初叔叔家盖楼房,按规定是拆平房~平房是叔叔一家居住,爷爷奶奶住在前面的一排平房里~并在原址盖楼房,考虑到爷爷奶奶居住问题,经过与大队协商,就在前排平房位置上盖了楼房,后面平房得以保留并安排爷爷奶奶居住,直至爷爷去世,目前奶奶还健在,也一直居住在3间平房里。在此过程中,父亲和叔叔签过协议,我家照顾奶奶,叔叔家照顾爷爷。现在面临拆迁,补钱不不补房的政策,奶奶面临居住的问题,叔叔家也祖产已经分割~奶奶归我家照顾等理由,提出来和我们家对半承担奶奶租房或买房~对于大队提出的奶奶长期居住在此,叔叔家有义务解决奶奶居住问题的方案并不接受。想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主张叔叔家全部承担奶奶居住所需的费用,生活照顾还是我家承担?

征地补偿 2017-07-15 2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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