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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份我和另一人共同出资从别人处转让来房产作公寓房经营之用。当时只与上一个承租人签订了一个专转租协议,为期三年,没有违约责任。除了这份协议以外并没有和另外的人签别的协议。后来我得知,另一个人私下与房屋所谓的“总承包”(不是房东但是从房东处将整栋大楼租来)签订了类似延续和之前那个承包的人合同的协议。上面没有我的签字,我也从未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受益让他签字,目前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因为经营不善,我打算做完今年就不做了。有我签字的那份转租协议上是没有违约责任的。可是我吃不准他私自签订的那份合同上面有没有违约责任,具体的合同文本我也没看见过,问他他也都是以遗失了为借口不给看。若那份合同上面有违约责任,我是不是需要一起负责呢?我与另外一个人没有合伙协议,我能否以不知道私下合同文本内容,未授意另一人签字为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避可能会有的法律风险呢?

离婚 2017-07-22 1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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