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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小腿骨折,有钢板固定,一年后需要二次手术取出钢板,用人单位同意赔偿6万(含二次手术费),但是伤者家属不同意解决,家属担心二次手术台留下后遗症,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8-03-05 00:1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工伤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首先进行工伤认定,一个月内单位申请,超出一个月一个人名义申请。时限为一年。
    认定下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骨折会鉴定九到十级上次那,出了鉴定结果后找单位进行赔付。
    如果单位不进行相关赔付的话可以先去申请劳动仲裁。
    如上述还不能解决赔付问题,单位仍然拒不支付赔偿金的话就去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 工伤不支持对预期医疗费用的补偿,二次手术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支付。进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这个可以让他起诉,或者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或者协商,或者应诉。
  • 协商不成就起诉解决
  • 你好!骨折加内固定,可能为工伤九级,6万元的赔偿金额低于9级的工伤待遇标准。可能会出现伤者在钢板取出后进行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又向公司主张赔偿的差额(若协议赔偿的时候未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会支持差额部分)。因此,如果伤者不同意,可以暂缓协商赔偿。
    【追问】您好,伤者的骨折部位在小腿腿骨中间靠下一点儿并不是关节部位,一次手术后医生说手术效果非常好,回复情况也很理想,伤者本人在手术后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也并没有任何不适反应,医生说手术后六个月可以恢复劳动,家属担心二次手术后出现不良症状,拒绝协商。在二次手术之前的时间内,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对伤者进行处理?伤者是在重庆打工的外地农民工,如果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后真的出现后遗症(小腿出现疼痛感),还是用人单位的负责范围吗?是不是医疗事故范围?
    【回答】你好!二次手术前,首先取得伤者的病例(主要用于确认现伤情),其次尽量不要激化矛盾(若超过一年伤者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增加认定的难度);二次手术后,若伤者病情加重可申请再次鉴定,以劳动能力的等级确认公司的责任,并不以后遗症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情况比较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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