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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2015年1月本人给债务人担保,还款期为2016年1月,但债务人已失踪,债权人向我追讨,合同上有连带责任。期间债权人委托他人来收款,但对方未出示委托证明,且只持复印件,请问这样委托有效吗,如果没效,现2017年7月,我的连带责任是否已过期

刑事辩护 2017-07-26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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