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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7日我的叔叔因病去世,2017年7月21爷爷也因病去世,奶奶早已去世,现家中剩我的父亲和姑姑,现因遗产争执不休,有一套房产,大约价值30万,叔叔病逝,留下20多万,爷爷也有10多万,姑姑现已将房子通过叔叔遗嘱过户自己名下,并且否认叔叔和爷爷留有现金40万。遗嘱日期是1月12日所立,是叔叔去世前几天,叔叔期间一直伴有昏迷,不能亲自书写遗嘱,由姑姑代写,且公证人并不在现场,而是叔叔签过字后,在它处找公证人签字,并且未通知我父亲及其他亲戚到现场公证,我想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其他 2017-07-28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应当通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来参与遗产继承的。  如果你有继承权,而没有参与继承的话,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开始后2年内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 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拓展知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董元元推荐
  • 您好,需要看您叔叔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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