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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于1999年8月12日开工,2000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投产。但在2003年6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其他 2009-03-24 0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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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答如下: 1、业主可以合同约定供热管道与实际安装管道不同为由,诉讼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2、监理单位是否尽到监理合同约定义务,应结合监理过程中产生的签证证据确定。如监理公司已尽到监理义务,仅应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本案纠纷,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反之则应承担。 3、建议携材料面询律师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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