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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中队的一名合同工,2008年3月份与广州市***分局签订一份3年多的合同,到今年11月份到期,但现在单位(**小谷围中队)要求我签一份2011.01.01-2012.12.31的合同,且法人名称与单位名称(单位名是:**中队)都改变了,工龄没有加上去,而且我与(**分局)签的合同丢失了但单位里有一份是一式两份的 请问1:如果我签了合同算不算是续签的,将来单位解雇我能否获得3年多工龄的工资经济赔偿 2:我可不可以提出拒签并要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番禺分局与我续签或给与我经济补偿!3或者要求新的合同把工龄加上去?或者请各位大律指教我应怎么样做才能得到我更大的权益

其他 2011-07-05 1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是你之前的单位改变名称的话,就算续约,如果是不同的两个单位的话,就不是续约。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以经济补偿。
  • 您说的情况较为特殊。 据我了解,广州部分区的城管综合执法系统于近年进行了行政改革,城管驻街道中队划归街道办事处管理,不再是区分局的属下派出单位。不知番禺区的情况是否也如此。 原则上说,非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在其关联单位之间调派劳动者,不会中断工龄。 至于第二个问题中的经济补偿问题,如果涉及行政改革的重大情势变更情况,是否能获得补偿,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
  • 用人单位变化了不算续约; 如果这次调整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可以续算工龄,但是最好是在签新一份合同前,要求前面的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可以拒绝并补偿经济补偿,是否能够续约这个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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