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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国企投资在香港成立的窗口贸易公司。集团在国内有生产工厂。香港公司在香港有固定办公地点、有雇员、开立银行账户,按照香港规定缴纳相关税收。为便于管理,工厂有业务人员工资关系划归香港公司管理,香港公司每月给这些业务人员开工资,港币付到每个人在国内银行工资卡内。集团代为这些业务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这些业务人员在国内负责协调工厂出口安排及联系客户,合同部分在国内签订,电子扫描给国外客户。香港公司在国内没有设立独立法人营业机构,所有业务收付款都发生在香港银行,公司主要利润是来源于香港的融资活动。请问,这样运作的话,香港公司需要在内地缴纳有关税费吗?

其他 2017-08-08 23: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可以咨询税务部门。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 我国税收法律实行收入来源地及居民税收双重管辖原则,及当1、主体为境内居民或居民企业时,2、收入来源于境内时缴纳相关税费,如果按你上面的描述,公司在内地不设机构且无来自内地的收入及款项往来,那么基本就不涉及内地税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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