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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组织外出三人死亡怎么处理 2009年3月21日上午,某乡某小学教师张某想利用周末到金沙江边游玩,邀请本小学教师何某、施某、王某、杨某、段某、刘某等人参加,并打电话邀请了另一村小学教师李某、陈某(东坪中学教师)等人,带上王某(张某妻子)、张某(张某儿子)等11人到金沙江边游玩。到了另一村又邀请了小学教师杨某一同前往。中午2:30左右,张某等一行12人到了牛栏江与金沙江汇合的江口处玩耍。其中张某、王某、施某、何某、段某、杨某等6人到江边下水摸石头、洗澡,张某不幸被江水冲落到江中,另5人去营救,由于缺乏营救经验,加上不识江水习性,除段某、何某、杨某三人脱险外。教师张某、王某、施某等3人落水失踪。 在此事件中,1、报告有假,落水的是段某,并不是张某,段某是被救起的且上面提到的除段某、何某、杨某三人脱险中的何某, 请问:1:根据此情况,某中中心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要承担,要承担什么责任;2、死者的行为能否构成见义勇为行为;3、如果死者家属要求对死者火化,费用谁承担;4、打捞死者尸体的费用谁承担;5;一起去玩的人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

国家赔偿 2009-03-26 11: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该活动的组织者不是学校,而且事故发生的时间系双休日,所以学校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三位死者均属该校的老师,他们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所以学校承担的是上述义务。 一起玩的人虽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由于该事故是在大家一起游玩过程中发生的,他们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到人民法院起诉索赔。至于你所提到费用就列为诉讼请求中! 至于死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的行为则应由民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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