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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写好了受伤经过,可是医保科的,还要我去找工作单位盖章,出什么非工伤证明,工作单位又不同意盖章,说我是下班后自己受伤的,不给盖章,导致现在不能刷社保卡办理出院,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8-08-28 09: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处理的。
  • 首先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是单位的问题,单位需要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费用。而单位的员工也必须缴纳社保的,如果员工不缴纳社保的话,那么单位可以不用该员工。因为社保是具有强制性的。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工伤认定须提交资料:1、本人自述事故经过。2、1-2人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写好后,由申报企业注明旁证人身份并加盖公章。3、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4、当月考勤资料(盖章)。5、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病者的职业病防治所(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⑸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你举证,由工厂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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