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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独自完成了公司给的一个新产品开发的项目,并在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专利已授权,开发这个项目,我并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协议。目前这个产品已投产,为公司取得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做发明人我理应获得相关的报酬,公司却拒绝支付。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作为职务发明,我每年应该获得此产品年税后利润的2%做报酬。按照浙江省一个企业什么条例规定,我每年应该获得,这个产品新增留存收益的10%。 就此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请问这笔报酬,是否应该是公司必须支付给我的,这个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他是否可以不支付,或者,低于这个标准支付。比如给我,几千元做奖励,就完事了, 2在法律上,获得这笔报酬,应该是我正当权利,每年提取相应的税后利润提成,这笔报酬,是我应得的私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不知道我这样认为是否正确。 3 如果支付报酬,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后利润的2%支付,还是按照浙江省那个什么条例获得10%的新增留存收益。 4 当初申请专利,发明人第一栏写的我的名字,紧随其后的是我所在公司的老板。并且申请人也是它的名字,也就是现在在法律上,现在这个专利的所有人,是个人,也就是我公司的老板。按照职务发明的规定,专利的所有人,应该是公司,如果我索取我的合理报酬,应该是找专利的所有人即我的公司的老板,还是应该找公司索取呢。 另外我公司,也是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老板也是仅占有公司一部分股份,目前这个产品正在已集团公司的名义在销售,集团公司并不知道这个专利的事情,老板不让我向上面反映,按道理,这个专利应该是属于集团公司所有。

其他 2009-05-04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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