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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专利实施细则》第75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有效期内实施发明专利后,每年提取税后利润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问: 1.这笔钱发到什么时候?专利保护期结束以前?如果我离开原单位了怎么办?或者发明人去世了怎么办? 2.专利被无效后,这笔钱需要退回吗? 提问者:lnmax [辽宁 - 鞍山]投拆 问题补充: 《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单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提取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问: 1.这笔报酬是一次性的,还是每年都从当年的许可费中提取10%,如果是每年都给,那么给到什么时候? 2.如果本单位实施了该发明,同时也许可他人实施了,那么关于《实施细则》第75、76条规定的报酬可以兼得吗?

其他 2012-08-07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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