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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股权继承后很复杂,在章程中规定如下是否可以?与公司法中相冲突吗?第5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仅能在合法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被确定的合法继承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否则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一)个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征信系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二)被判处过刑罚;(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四)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其他情形。继承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驶权利、履行义务。

其他 2017-08-30 11: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般可以,只要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
    【追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做为产财可以继承的,但有的人讲,如果股东在章程中同意继承股东资格话,那就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指定继承股东资格的,则再按法定继承,而不能在章中规定只能一人继续股东资格!请问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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