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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产证在银行办理抵押、在房管局能查到我名下是否有房产吗

银行 2018-07-18 11: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查的。/
  •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结婚证;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房屋类型不同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现房抵押  (1)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  (6)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二、期房抵押  (1)购房预售合同;  (2)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  (3)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4)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可以。房产局都会有相关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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