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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某镇敬老院供养殖老人张某,2006年12月入驻敬老院,签有入园协议,主要约定入院后要服从管理,否则扣发生活费,同时亲属交敬老院安葬费700元。 从2008年开始,张某等几位五保老人受政府雇请清扫街道,2011年5月6日下午2:30分左右,在与同伴一同清扫街道时不幸遇车祸死亡,交警队裁定驾驶员负全责,已经向死者亲属支付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支付。 死者张某尚有从小将其拉扯大的继父在世,同时还有胞兄、胞姐、同母异父妹妹在世。 现敬老院主张要得部分死亡赔偿金,请问:1、法律上对此有何具体规定?2、近亲属是否可向镇政府主张张某工伤死亡赔偿金?

其他 2011-07-14 02: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谢谢各位老师关心。 死者张某,生于1945年7月4日,交警队截定死亡赔偿金262980元,车主方已于7月12日全部兑现。由于镇民政办个别人员力主将款划至敬老院,由敬老院主导分配,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双方同意将款划至当地镇政府财政帐户,由当地镇政府主持决定资金去向。
  • 敬老院不能分得死亡赔偿金;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工伤。
  • 比较复杂,你提供的信息还不详尽,有法律帮助需要可联系
  • 在重庆第三者赔偿和工伤待遇不能兼得,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张某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条件,他与镇政府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最多能形成雇佣关系;敬老院不能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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