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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5月25日定了家具,当时总费用是11.5万,他们要求定金要付百分之五十,于是交了5.8万,家具非样品非特殊定制品,送货日期是10月30日,目前还没有送货,按 规定交定金之日起30天内可无理由退货,现在是超期了,按购买合同写的要扣除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维权 2017-09-01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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