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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民事合同诉讼于2017年1月19日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子,并于2017年3月16日重新开庭(合议庭)审理,眼看在判决时效快6个月要结束之际,法院又于2017年8月31日在原告被告没有主张诉求情况下,主观臆断追加所谓没有诉讼请求权第三人重新开庭??请问法院如此折腾,是否有拖延判决时间之嫌?此发回重审的一审法定判决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求高人指路

诉讼 2017-09-07 2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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