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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和她哥哥共同出资(兄:出7万,妹出17万)新建楼房一栋,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其哥哥拿忘房产证,现其哥哥准备和一位带有一个儿子且无生育能力的女子结婚,因怕结婚后房产出现问题,我老婆和其哥哥做了房产公证,不知道有没有用,此时房产证和房产公证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7-08-02 17:3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房产证怎么进行房产公证呢?房产证是物权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所有权人,而房产公证根据你们的要求可以做很多种公证,比如是对出资比例进行公证;对你们相互认可的事实进行公证等。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 夫妻双方既已对房产进行公证属于配偶一方,那依约定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需要按不同情况处理:
    1,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部分赠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属于赠与人婚前个人财产。
    2,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若婚内约定的财产归一方所在,且办理了公证(有房产尤其要注意),这个约定则是有效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房产证法律效力比房产公正法律效力高
  • 你好,有效力,房产的所有权按以登记为准。但如果你老婆私自处分财产的,他哥哥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 关键是看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建议根据房产公证变更房产登记,将房产登记为共有财产。
  • 房产证法律效力比房产公正法律效力高。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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