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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爷爷、奶奶(1970年相继去世有三十多年);在他们名下有195  6年发给的房契:二间土房、一间棚子; 2、他们有三个女儿(其中老二于2000年去世); 3、1970年老二、老三同意把房子给老大(但无字据),老大及家人户  口迁入本地,已近四十年,期间无争议;2006年房子拆迁,后知道  有房契在老二的子女手中,现在他们要求继承遗产; 4、老大居住期间房子进行了重新翻盖,由原来的二间土房重建到十五间砖  瓦房和二层楼板房; 5、请问:(1)老二的子女和老三还有继承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遗产继承以什么数额为基数计算?是原三间土房两间棚子        还是拆迁前评估数额还是拆迁的补偿数额?   谢谢!

其他 2008-03-22 10: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应当有继承权。范围是土房子。
  • 你好,撇开1970年老二、老三同意把房子给老大(但无字据)的事实,若老大重新翻盖房屋老二、老三明知或应知,则其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实可以确立,以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年,若未主张权利,则超过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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