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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72岁,2007年1月31日在人行道被面包车撞倒,右脚多处软组织扭伤,打石膏,交通局认定书对方负全部责任.医药费全是我自己垫付,我已经起诉,我要求精神抚慰金,因为2月6是是我结婚50周年金婚纪念日,本应该好好祝贺一番,可我却在医院里,可法院说没有造成伤残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问律师有没有道理.

诉讼 2008-03-22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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