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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小集体工”,就是干同样的工作,工资不到“正式工"的三分之一,我的工资是:技能工资179,年功工资30.6,岗位工资237,小计179+30.6+237=446.6;11%补贴49.12,就餐补贴133,保育费10,洗理费14,津贴8.0,各种补贴182,应发工资842.72,扣养老111.42,医保41,实发工资690.3.同期唐山最低工资2010.7.1前为750,2010.7.1后为900,我认为 一、 446.6是最低工资计算的依据,对吗?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偿2005年1月至2011年7月1日前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的1到5倍赔偿金。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2011年7月1后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同工同酬的工资待遇。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待遇。 如果真的申诉到仲裁机构了,有胜算吗?会不会让单位给开了?我已工作15年了。 我的单位在迁安,但上级单位在唐山。找迁安仲裁管事吗?谢谢了。

仲裁 2011-07-15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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