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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需方签订的加工合同总价24万,合同约定预付款30%,约定为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现对方在合同签订后分2次付承兑汇票,第一次在签订当日付承兑汇票2万,承兑汇票没有加盖付款单位背书,我方人员在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收,另该企业与我方在此合同前有几笔合同已经履行,还结欠2万多尾款,后来对方单位又付2万承兑同样承兑汇票没有加盖付款单位背书,我方人员在承兑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是货款,我方开始按合同要求制造,完工后对方一直不提货,沟通后对方称合同取消不提货了,对方同意已付的预付款不需要返还了,现咨询:1.本合同约定预付款到账生效指的是预付款全额到帐后才可以生效吗?2.对方不提货的话我方除了预付款外一般司法实践中还能赔偿多少给我方?

其他 2011-07-16 21: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基本情况,可以判断:1、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形式合法,受法律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后者为合同的内容何时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问题。本案中,合同是成立的,在效力上是有效合同,这一点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没有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就要看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条件了;2、本律师认为,本合同的在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时,合同开始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了24万30%的预付款,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应理解为全额到账,但是本案中,承揽人基于定作人的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行为的信任开始了加工行为,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随后又收到了定作人的2万元承兑汇票【虽承揽人的人员在上注明了货款,仍应理解成本合同的预付款(预付款本身也也称作“预付的货款”,只是货款的预先支付而已)。】,介于两次定作人的给付,实际上,定做人已经支付了全部预付款的55.56%(即4万/(24万*30%)),定作人应按照比例计算,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本合同,定作方应按照13.33万元的合同总价履行合同义务,即还应支付9万元的货款,并提走相当于13.33万元的货物,同时还应承担因过错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即相当于10.67万(24万-13.33万)未提走货物的利润损失。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 1、一般是这样的,到达指定的账户即可; 2、具体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 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 我认为只要部分预付款到账协议就生效了,因为承揽方出于诚实信用,认为需方已经通过交付承兑汇票的行为表示希望合同生效,承揽方实际行为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拒绝提货造成承揽方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 1、一般是这样的,到达指定的账户即可; 2、具体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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