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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我的房屋三间出租给丁某居住,当时电表数190。丁某共租用6年,于2011年7月退房。收房时电表数30000多。交还电卡时称卡中还剩50元电费,输不进去。我报请电力公司检查,表有故障,表现为不用买电,就可以使用,表的读数会增加,但表中剩余电数始终为240,卡中电输不进去。电力公司查历史记录,2005年1月换新表,此后6年中该电表共买电340度,使用电30157度均属欠费。电力公司当即换装新表,说明旧表欠款结清后发新卡。于是我约丁某一块去电力结账。但丁某拒绝,他强调用电没那么多,表走的不准,我说由我出检测费,他不同意。他要找关系疏通,让我出打点费他出电费,我不同意,我没错为什么要打点?!丁某还说有一次要换电表,但我在外地,意思是没能及时换表、责任在我。一是我没有这个印象,再说我回京后,你并没有催我更换电表。总之6年没买电,补交天经地义,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狡辩。丁某声称:“要么你负责打点,要么你法院告我,我也输不了”。 有点横竖不讲理、决心赖到底的意思。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先检测电表、垫交欠费,然后找他补交,不成再上诉他,是否可行、稳妥?

其他 2011-07-17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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