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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方,租借门面店铺给乙方,签订合同是三年,但乙方目前只租了一年左右,想做完10月份就不做,因为10月份结束刚好是半年,我们半年收取一次租金,因为我们的地段11月份开始属于淡季,乙方做完这个旺季就想不租,这个很不合理,乙方目前只愿意让我们扣取押金,(押金只有3000元),但是我想让乙方作出赔偿,赔偿下半年的租金,还有门面被他修改过的地方(门前的遮蓬,屋里的墙壁还有瓷砖等等),现在乙方就是不肯赔偿,就只愿意赔偿3000元押金,还想做完10月份,请问我的问题可以怎样解决,可以让乙方作出赔偿吗?因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是我父亲签订的,合同也是乙方写好的,内容是:乙方进场预付3000元按金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数退还,若“甲方”中途提前离场,则所收租金和按金不予退还。这是合同写的,注意“”中写的是甲方,此处应该写乙方才对,合同写错,照这样的情况,我能要求对方赔偿我多少毁约金呢?如果只有3000元我觉得很不合理。

其他 2017-09-23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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