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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某公司签订两年的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至2018年1月1号到期。但是前两天公司人事通知我工厂已经注销合同作废,说只能赔我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浮动。我想问一下: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赔偿我,我有没有理由去投诉公司,公司注销前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解决我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单反面违反吗?(我的要求经济补偿双倍,也就是4个月的工资,要按12个月平均工资)请问合法吗?律师解答详细点谢谢!谢谢!谢谢!

其他 2017-09-25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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