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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去年八月份出的工伤,伤情是左脚第三趾缺失,第四趾骨折,伤残鉴定为十级。现在走路前脚掌不能落地用力,目前我想辞职,请问您可以吗?

其他 2017-09-24 16: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就可以n离职时单位支付3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面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出时,工伤保险支付3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医疗补助金单位离职时一起支付,后续工伤保险支付的就由单位领取nn《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n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n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n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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