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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似乎不太一样,我想问问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是否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答应?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否因原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 另外,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集团公司有很多下属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一员工服从总公司安排,被从甲分公司调到乙分公司,并解除了和甲的劳动合同,又重新和乙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吗?以前的服务年限能和现在的合并计算吗?

其他 2009-04-04 1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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