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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因拆迁,我与父母及家人被安置在朝阳区的一套三居室内,我独居一间,并负担1/3房租及水电费等。2002年父亲隐瞒了我是诉争房共居人的事实,与房管局签订了《成交价出售直管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被告以成本价购买这个3居室,并支付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是父亲赶我出去,而最终法院确定了我的居住权 请问律师,我能否取得该房屋的共有权?(我们是因拆迁一起被安置在这套房屋内,而他却向房管局隐瞒我是共居人的事实,以成本价购买了房屋。)我如何能取得该房屋的共有权呢?

诉讼 2009-04-02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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