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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系A村村民,于1996年死亡,生前育有我和妹妹,我系非农户口,妹妹于19876年嫁到B村并分得承包地,1990年她回到A村和母亲居住,1998年A村委会便把母亲的承包地承包给她。我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妹妹不应享有母亲承包地。理由1:妹妹以在B村享有承包地;2:妹妹虽然和母亲居住,但她不是A村村民,故不能在A村享有承包地。故我认为A村委会把母亲的承包地发包给妹妹是违反承包法的规定,所以村委会应当自主撤销该行为。但我找村委会谈这事,回复让我起诉法院。请问律师:我可以做原告起诉村委会撤销该承包行为吗?其次,该承包地的征地补偿可以认定为母亲的遗产吗?

其他 2009-04-03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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