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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机关办理的一个案件,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侯审,但该嫌疑人多次传唤无故不到案,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其变更为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并请问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刑事辩护 2008-03-24 23:1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同意第二个意见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需要继续侦查的,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 同意二楼的意见
  • 可以. 但更主的是经过长时间侦查还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就应该解除强制措施了,强制措施不是处罚,是为了防止继续犯罪和案件的侦查而采取的.
  • 可以,本案还没有最终结论,既然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那么就可以取消取保候审;这在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
  •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侦察,经传唤不到案的,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拘留,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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