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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都去世了,有三儿三女,留下3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名字是三兄弟各自一处,老大的宅基地是第一处老院子,老二的宅基地是1986年之后老人与老二共同居住的,老三的房子是全家人合力出资出力建造的。现在遇到拆迁放款,老三说他的那处宅基地院子是他自己建的,不能分他的,但是要平分老大和老二院子的三分之一。这样合适吗?另外老人的70.80岁的过寿与二老去世安葬是老二主要张罗的,老人去世最后的岁月商定下兄弟三人轮流照料,老大和老三有分歧就不再管了,只能由老二和3位女儿照料。这上诉的时候能作为老大和老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凭证吗?

其他 2017-10-17 17: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需要见到你们这个宅基地的完整老底簿,再者就是你们这些建房的证据,这样才能确定,看看哪些是老人的遗产,哪些是你们个人的财产。
    【追问】老底簿是1950年的,名字是兄弟们的母亲的,老三依此起诉了老大和老二,但是1987年农村发土地证,三处宅基地的名字都确定了,兄弟三人各一处,当时父母健在,也是众所周知的。依照法律法规是按照1950年的老底簿执行呢,还是依照1987年发的土地证执行呢?
    【回答】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你们内部已经对此进行了分割,这个就各自拿各自的。
  • 您手里有什么证据材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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