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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人事专员,公司一名员工旷工了3天,我们联系她,她说她要旷工自离,要她过来办理离职手续,她说她在外地,不准备办理离职手续了,再打电话过去,直接就不接我们的电话了。想咨询一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才是合法合理的?

其他 2018-05-27 10:0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一般看公司的处理。根据劳动法的归定,一般矿工离职扣工资处理
    【追问】您好,,想咨询下,她不回来办理离职手续,那劳动关系算解除了吗??未来就公司的角度来说没有风险吗?要规避这个风险的话,我们需要怎么按劳动法处理这样不接电话,不办离职手续的事情呢?
  • 您好,公司可以发一份离职文件给她作为凭证,可以保留相关档案,以防以后出现纠纷,方便的话请来电详谈,希望能够帮到您。
  • 您好,保留旷工的资料,以及公司关于这块的规定。注意去社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追问】您好,就是保留旷工及公司相关规定这两项资料,然后报停其社保和公积金就可以了是吗??现在员工不接我们电话,不愿意回来办离职手续,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续也还怕公司承担别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这个问题是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适用此规定有两份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方可得到支持。
  • 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工资即可的。
  • 您好,一般看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自动离职而不办理手续,可以去社保局注销。
  • 你好,你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或者是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来处理的。
    【追问】您好,公司规定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定,就可以算其自动离职了,但是,不知道这样自动离职的,是不是也要办理离职手续?更重要的是,她自己说离职还不肯办手续,公司应该怎么规避风险
    【回答】你好,你们之间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是否买了社保?工作了多久? 如果公司是没有违法的程序,可以先协商和 对方办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对方发送解除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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